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销售:酒店用品,餐具,制冷设备,通风设备,不绣钢制品,建材,五金配件;厨房设备及电器、制冷设备、灶具;电磁炉维修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(已于2017年03月17日登报遗失))